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六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完善金融支持鄉村振興的評估機制,促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農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策性金融機構要在業務範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信貸支持等金融服務,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商業銀行要結合自身功能定位和業務優勢,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規模,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主要服務當地農業農村農民,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於當地農業農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