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工商資訊咨詢 -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結婚證?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結婚證?

凡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在中國居留和臨時來中國的外國人、在中國定居的外籍華人和外國僑民)、港澳臺同胞、華僑和出國人員自願結婚、再婚和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向當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壹,婚姻登記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華僑、外籍華人申請結婚,男不得超過22周歲,女不得超過20周歲。必須分別持有以下文件:

(1)中國公民

1.本人戶籍證明(戶口本、身份證);

2.本人所在農村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外國人和華僑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和國籍證明;

2.我國公安機關出具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或臨時來中國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中國境內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中專、大專、本科的外國留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壹般不允許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欲與中國公民結婚者,除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機構的學歷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經該國使(領)館認證)。

(三)香港同胞

1.香港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經我司法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鑒定的香港婚姻登記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經律師認證的申請人從未在其他地方登記結婚的聲明;

3.再婚離婚證或配偶死亡證明。

(四)澳門同胞

1.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簽發的婚姻資格證明或無婚姻登記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或配偶死亡證明。

(5)臺灣省同胞。

1.中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臺灣省同胞旅行證》或印有“臺灣省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本人戶口簿最後壹卷無配偶證明或臺灣省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復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臺灣省同胞還需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或配偶死亡證明。如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可提供經公證的離婚聲明或在臺灣省或港澳地區報紙上刊登的離婚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6)海外華人

1.我在該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簽發的護照;

2.本人沒有居住國公證處出具的經本人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配偶證明或本人沒有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配偶證明;

3.經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再婚者的離婚證或配偶死亡證明。

(7)出國人員

出國人員是指依法出境並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且未定居的中國公民。海外人員需要登記結婚:

1.我的護照;

2.雇主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如果已經離婚,必須持有離婚證;喪偶須持配偶死亡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提交男女雙方半身免冠照片3張(2寸),須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二、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要求離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處理。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自願離婚並已妥善處理子女撫養費和財產的華僑和中國公民,可以到當地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壹方要求離婚或者壹方不能在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的,可以直接向境內(大陸)壹方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申請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