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確規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的行為。涉嫌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民法通則》和《物權法》明確規定,必須返還他人的遺失物。如果在存放過程中產生了運輸費用,可以和車主協商賠償。如果撿到東西的人拒絕歸還,那就是明顯的敲詐。失主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非法取得的財物不及時返還的,將構成侵占罪。所謂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的行為。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發現漂浮物、埋藏物、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