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十條保密規則:
1,不要泄露自己所知道的黨和國家的秘密;
2.不在無保密保證的場所閱讀和處理秘密文件、事項和資料;
3.不得使用無保密保證的電信傳輸黨和國家的秘密;
4.不要在家人、親友、熟人及其他無關人員面前談論黨和國家機密;
5.不得在私人信件和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6.社交活動中不攜帶秘密文件和資料;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指定人員嚴格保管。
7.不得在外事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和資料;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當報經本單位保密領導小組批準,並采取嚴密的防範措施。
8.未經批準,記者采訪不得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9.已閱畢的秘密文件和資料,應按規定及時清理歸檔,不得私自保存;
10.不得擅自銷毀、復制或銷毀秘密文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
國家秘密密級管理暫行規定
第八條
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本機關權限內承擔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機關、單位,就特定事項作出涉密授權。第九條無權保密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或者有權保密但經常超越保密權限產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授權保密。機關、單位申請涉密信息授權時,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報送其上級機關。機關、單位申請保密授權時,應當書面說明保密權限、事項範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二)屬於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已經依法公開或者無法控制知道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第二十八條機關、單位範圍內的國家秘密,相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範圍內,但因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該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知悉國家秘密範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征得原保密機關、單位的同意。原保密機關或者單位對擴大知情範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要詳細記錄,擴大國家秘密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