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和建築設備安裝、裝飾工程。本轄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開發)、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均應執行本條例。
工程資料是指在整個建設項目從立項到竣工交付使用(使用)的全過程中形成的應歸檔的文件材料,包括建設項目勘察、可行性研究、評估、決策、規劃、勘察、設計、施工、調試、生產準備、竣工等活動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圖紙、圖表、計算資料、聲像資料等形式和載體。
工程資料應分級管理,並由本規程規定的保管單位隨時保管。
工程資料的驗收應與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並使用統壹的表格。施工資料填寫不符合本規程要求的項目,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檔案的專項驗收和認定由縣級以上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記錄和整理工程檔案的專職人員應持證上崗。
目前工程資料由紙質載體或光盤、縮微載體收集和移交,逐步過渡到光盤/縮微載體。
建設工程檔案是國家和社會的寶貴財富,保證其完整、準確和安全是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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