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無論大小,善意不來也不去。每個人都在做自己力所能及的,對社會有意義的事情。做壹個幫助社會的人就夠了。我們在很多公益活動中也能看到他們的名字,每次捐款捐物的金額都相當大,都是壹群愛心人士自發組織的。這個群體中的每個人都在奉獻自己的愛心,做力所能及的好事。
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可以分為有代理權和無代理權兩種情況。這兩種情況,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前壹種情況,明知而不否認也是默認。後壹種情況,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生效,壹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侵犯名人名譽權的後果是承擔侵權責任,進行精神損害賠償。聲譽是指人們對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名譽、信譽和形象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壹種人格權。任何公民或法人都享有名譽權,明星當然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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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8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0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壹)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發表的肖像;(二)為新聞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三)國家機關為依法履行職責,在必要的範圍內制作、使用、宣傳權利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權利人肖像的;(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