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軟件開發系統要開什麽樣的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軟件公司為企業開發系統,軟件公司提供技術開發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者技能向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八)其他服務:指除上述服務以外的服務,如洗浴、理發、洗染、攝影、美術、繪畫、復印、打字、刻字、計算、檢測、化驗、化驗、錄音、錄像、復印、照片打印、設計、繪圖、測繪、勘探、包裝、咨詢等。因此,軟件公司提供的技術開發服務屬於軟件公司利用信息和技能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業務,屬於“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營業稅應稅服務。軟件公司應向企業開具服務業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開具發票時,必須按編號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所有復印件復印打印壹次,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公司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軟件公司應填寫發票項目欄,註明系統開發服務費。《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七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支出應當與研究開發支出相區分。研究是指為獲得和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最初有計劃的調查。開發是指在商業生產或使用之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計劃或設計,以生產新的或大幅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第八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第九條規定,企業在發展階段發生的內部研發支出,符合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壹)完成該無形資產使其能夠使用或者銷售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二)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於市場上或者無形資產本身存在於市場上,該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並證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和其他資源支持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5)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