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稅務的簡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是指基於國家的政權基礎上的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全過程中的所有工作,包括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宣傳、實施和執行;稅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調整、修訂、改革、完善、宣傳、解釋、咨詢和實施;狹義的稅收壹般是指稅收的征收和管理。
壹般稅收的範圍包括:
1,稅法的概念,它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核心內容是稅收利益的分配;
2.稅收的本質是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或公共權力分配社會產品的壹種形式。稅收是壹種滿足大眾需求的分配形式;稅收有間接償還(無償)、強制義務(強制)、法定規範(固定);
3.稅收的產生伴隨著國家的產生。物質前提是社會有剩余產品,社會前提是有經濟需要,經濟前提是有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上層條件是有強制性公權力。
4.稅收的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之壹,具有調節收入分配、促進資源配置、促進經濟增長的功能。
舊發票現場查驗:舊發票現場查驗是指發票使用人攜帶原收繳使用的舊發票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公大廳,供相關業務人員辦理。壹般發票銷售窗口都會辦理這個業務。但去稅務局查舊發票,需要準備以下材料:之前購買使用過的發票存根;納稅人發票換領查驗申請表。其他有特殊需要的材料可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準備。
網上老查:登錄地稅官網,輸入密碼賬號,登錄。在發票管理中選擇舊發票檢查選項,準確填寫發票代碼、發票類型和發票起止號。填寫正確後點擊查詢,會出現壹張需要結賬的發票。點擊提交舊支票,會出現“開票信息舊支票成功”信息,表示已開發票舊支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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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發出的存根聯應按序號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或者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開具使用發票;不得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禁止買賣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二十六條
發票僅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采購單位和個人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郵寄或者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立發票登記簿,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