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呼和浩特市區各單位正式職工和具有正式城鎮戶口的居民。
(二)參加集資建房的職工和居民原則上是無房戶、危房戶和人均居住面積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每戶只能參加壹次。第二章解決困難的措施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對危險困難戶的住房問題負責,制定具體規劃,妥善安排,並在三年內予以解決。第四條拆遷單位應充分利用現有住房做好危房和困難戶的安置工作。
在危房困難戶住房解決前,各單位的房屋不得安置住房條件改善戶。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多建職工住房。第五條被拆遷的單位和住戶,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安置新分配住房的拆遷戶,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3平方米。第六條拆遷私有房產,按規定的拆遷補償價格,其價款用於沖抵新建房屋的集資款或購房款,多退少補。第七條私人住戶不願集資的,其住房自行解決或按城市統壹規劃的要求和規定的面積自建住宅。第三章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和管理第八條集資建房資金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部分組成。新建解困用房,實行政府支持、單位補助、個人集資,統壹規劃、統壹設計、統壹建設。
(1)政府支持:危機救濟和扶貧住房綜合費用的30%得到補貼。
(2)單位補貼:困難戶申請人的單位補貼不得低於住房綜合成本的40%(家庭成員在幾個單位的,原則上由* * *共同承擔)。單位經費有困難的,由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解決。單位補貼後,房屋產權歸單位。
(3)個人集資:住房綜合成本的30%。如資金確有困難,單位可保證在市建設銀行儲蓄網點辦理住宅儲蓄和住宅貸款。這種集資的參與者只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和直系親屬的繼承權。房屋未交租金的,集資款在住房期間不予退還。第九條對無財力的救濟戶由區政府負責安置。第十條房屋的維護和管理
(壹)室外公共* * *部分由產權單位維護;
(二)室內部分由房屋自行維護;
(三)房屋由產權單位管理。第十壹條職工所在單位可用於集資建房的資金有:
(壹)按規定提取的房屋折舊和大修理基金;
(二)從利潤留成中提取的部分資金和從儲備基金、福利基金、建房獎勵基金中分離出來的資金;
(三)出售公房回收的資金和租金收入;
(四)按壹定比例從預算外資金中提取的資金;
(五)其他所有用於住宅建設的資金。第十二條單位和職工個人的住房建設資金和集資款必須全額存入呼和浩特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集中管理,並經市房改辦審批後方可使用。第四章集資建房優惠政策第十三條根據不同情況,在解決困難的期限內,減免建築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建築稅;免收城市建設配套費、水資源開發費、電力增容費、建設占用費;免費購買重點工程建設債券。第十四條計劃部門應積極支持集資建房,優先安排住宅建設規模。第十五條物資部門要供應計劃內50%的廉價建築材料。第五章組織領導第十六條全市解困工作在市房改辦的統壹領導下組織實施。
(壹)組織推進全市各單位住房困難戶的調查登記工作,為困難戶建立住房檔案。
(二)制定全市解決危機的政策,審批住房選址、規劃設計,審批住房標準和優惠項目。實行統壹建設,統壹部署。
(三)批準各旗、縣、區、委、辦、局及有關系統的危機救助工作計劃,掌握工作進展,監督檢查住房落實和分配情況。
(四)監督指導工作,檢查政策落實情況。搞好調查研究,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第十七條凡列入集資建房項目的,有關計劃、財政、審計、城建、土地、建設、稅務、物資、建行等單位應積極支持,提供方便,統壹辦理手續。第六章附則第十八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房改辦另行制定。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房改辦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