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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中組織現場踏勘有哪些註意事項?

踏勘現場對投標工作至關重要,不僅可以幫助投標人提高報價的準確性,還可以為中標後的施工前期勘探奠定基礎。那麽,投標中組織現場踏勘需要註意什麽?

什麽是偵察現場?

現場踏勘是指招標人組織的對項目實施地的經濟、地理、地質、氣候等客觀條件和環境的現場考察。

通過對項目現場的仔細踏勘,充分了解項目周邊的道路交通、水、電、交通、場地等施工條件,以及項目周邊的當地材料、人工費用等,核實招標人提供的圖紙是否與項目現場情況相符。如發現有不符之處,可及時要求招標人澄清和解答,這對施工企業編制投標文件和確定投標價格將起到重要作用。

不進行現場踏勘,可能無法編制投標報價,也無法發現招標文件中的問題。如果工程造價與投標價格出現較大出入,施工企業將面臨巨大損失。但招標人沒有必要組織潛在投標人對所有招標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對於貨物招標等相對明確的采購對象往往也沒有必要進行實地考察。

妳需要知道:

1.是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條件;

2.地理位置、地形和地貌;

3.氣候條件,如溫度、濕度和風力;

4地址、土質、地下水位、水文等。;

5.現場環境,如交通、供水、供電、汙水排放等。;

6.臨時用地、臨時設施建設等。,即臨時工棚、堆放材料的倉庫以及這些設施的支架等。

組織現場踏勘的註意事項:

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項目現場及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根據招標人介紹的信息作出的判斷和決定應由投標人自己負責。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另行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招標人應當組織項目現場踏勘: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壹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對項目進行現場踏勘。

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還可以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承擔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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