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合同是指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再由勞務派遣公司代用工單位招用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
2.勞務派遣員工是指受用人單位委托,與勞務公司或人力資源中心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屬於服務單位的正式員工,說白了就是臨時工。不到萬不得已不要去,主要是壹些底層的工作,比如話務員!比如妳在A工作,但是A和B有協議,妳和B簽合同,B派妳去A工作,妳和A是合同關系,妳是B的員工。
3、勞動合同制是指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制是與勞務派遣制等其他用工形式相對的壹種用工形式。勞動合同制就是我們和工作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服務單位正式職工,可以長期工作。在單位有晉升機會,發展空間大,相對有保障。比如妳在A工作,妳直接和A簽合同。
4、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期限方面的區別,勞務派遣合同期限為固定兩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固定期限的長短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由約定。
2)勞動合同解除的差異關於用人單位法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對勞務派遣情形下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如下特別規定:
(1)因勞動者過錯、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稱職等原因,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和第41條關於經濟性裁員的規定。雖然勞務派遣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但在促進我國就業方面已經顯示出重要作用。未來,勞務派遣作為壹種重要的用工形式,將繼續發揮其特殊的作用。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是派遣員工維權的基礎。
5.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由勞務派遣公司自行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