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資格管理工作,省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資格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下壹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審查工作,或者組織機構協助工作。
第七條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承擔保密資格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保密資格考試專家庫,組織入庫考試、培訓和考核。
第九條實施集約型資質許可不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等級和條件
第十條集約化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兩個等級..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從事絕密、機密、涉密密集型業務;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涉密、涉密密集型業務。
第十壹條涉密業務資質包括整體集成、系統咨詢、軟件開發、安全監控、屏蔽室建設、運行維護、數據恢復、工程監理以及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其他涉密業務。獲得通用集成業務類別許可的,除從事系統集成業務外,還可以從事所建系統的軟件開發、安全監控和運維工作。
資質單位應當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種類範圍內承辦密集型業務。承接保密系統咨詢和工程監理業務的,不得承接其他密集型的咨詢和監理業務。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未被撤銷保密資格(資格),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集約化經營的人員具有中國國籍,在境外無永久居留或者長期居留許可,與境外人員無婚姻關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具有從事密集型業務的專業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保密要求:
(壹)有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從事密集型業務的人員接受過保密教育和培訓,具備必要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四)集約化經營的場所、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有保密工作專項經費;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保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