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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行為和約定行為的例子

常見的約定合同有:租賃合同、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常見的實務合同有:倉儲合同、保管、設立質押、民間借貸等。實踐合同是合同成立時必須履行的行為。實踐合同也稱物質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並交付標的物後才能成立的合同。區分約定合同和實際合同的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贈與合同必須交付標的物,合同成立。根據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的給付,允諾合同可以分為允諾合同和實際合同。不承諾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合同可以成立的合同。允諾合同是壹種允諾合同,如借款合同。

實際行為不能因為意思表示的完成而生效。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例外通常必須通過協議或法律規定來確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保管、保管、質押等合同屬於實際民事法律行為。另外,雙方沒有約定的,應當認定為約定行為。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就可以成立的行為,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實際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除當事人協議外,只有通過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民事法律行為因其交付的特性也被稱為實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