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贛州戶籍,是* * *公租房承租人,* * *與承租人作為* * *購房人共同參與申請;
2、租住公有* * *住房而未取得其他住房的;
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6760元(含)以下。擁有小型車的,排氣量在1.6L(含)以下,購買價格在65438+10萬元以下;
4.承租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含),租賃期間未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
5.非中心城市城鎮戶籍購房人,本人和* * *連同購房人未在戶籍所在地租住(購買)過保障性住房,無產權(含非住宅)。
申請材料如下:
1,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可的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2、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居委會(社區)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3.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
4.當地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5.申請人不是戶主的,還應當出具由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簽署的書面委托書。
綜上所述,公租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各主體通過新建或其他方式籌集住房,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它是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