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知識:
房屋買賣合同的公證屬於涉及房地產轉讓的公證事務。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壹)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申請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2.出賣人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其復印件;
3.出售* * *所有的房屋,出賣人應當提交其他* * *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4.房屋買賣合同文本草案;當事人可以要求公證處代為起草;
5.單位購買私有房屋的,購房人應提交房管部門批準購買的批準文件;
6.公證處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房屋的藍圖、房管部門的鑒定報告等。
(二)重點審查的內容
公證機關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時,應當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比如,按照北京等大城市的規定,買受人必須有當地戶口才能購買當地的私房,外國人、華僑或外籍人士、港澳臺同胞購買必須經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
2.出賣人對所售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權,是否存在產權糾紛;* * *是否有* * *某人同意的房屋,是否* * *某人放棄了優先購買權;
3.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等基本信息,買賣價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房屋是否已設定抵押或其他擔保物權,抵押權人或擔保人是否同意出售並放棄優先購買權;
6.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真實合法,用詞是否準確;
7、相關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證明材料是否齊全;
8.買方是否有購買力;在分期付款的情況下,需要查看買家資金是否落實,是否有擔保。如有疑問,應要求買方提供必要的擔保;
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等。
(三)頒發證書
公證處經審查,認為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和形式真實合法,應當及時出具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