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考。承辦人應當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信息公開審查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審查人員進行審查。
2.復習。負責保密審查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根據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範圍,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可以公開的意見,報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批。
3.最終審查。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應當作出是否同意公開的審批決定。可以公開的信息,送信息公開機構公開。
4.提交審判。機關、單位不明確有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但未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公開。
5.提交審判。上級或者本級其他機關擬公開的屬於國家秘密的信息和尚未公開的信息,必須經信息產生機關審核同意,未經批準不得公開。但是,因工作需要,上級機關在進行保密審查後,可以公開下級機關尚未公開的信息。
6.解密回顧。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信息,政府機關認為有必要公開的,應當先依法解密,再進行保密審查,確定是否可以公開。保密期限屆滿的國家秘密需要公開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審查程序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公開發布信息的機關、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保密審查機制,遵循“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事前審查、依法審查,嚴格執行信息提供部門自查、信息公開機構專項審查、主管領導審批的工作程序。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公開發布信息保密審查的組織領導,落實承辦人和責任人員,規範審查程序,加強監督管理。
第壹,保密審查的主體
擬公開信息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範圍、具有保密知識和相關業務經驗的人員擔任保密審查人員。
二、保密審查的依據
1,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
2.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及相關說明;
3.被確定為機密或不適合披露的信息;
4.國家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規。
三。保密審查程序
保密審查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可以由信息生成機構提出,與政府信息公開審批同步進行。
1,政府信息生成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2、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提出審核意見;
3、行政機關負責人或授權人批準。
保密審查過程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主要記錄以下內容:被審查信息的標題或摘要;審查依據;保密審查結論或處理意見;檢查人、審核人、機關負責人或被授權人的簽名和日期;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保密審查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在人民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中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