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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天津市文化館管理,促進本市文化事業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物質文化需求,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天津市文化中心內文化場館、商業設施、地上地下交通、公共場地等公共服務設施的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天津文化中心位於本市河西區,具體範圍東至龍場路,西至友誼路,南至平江路,北至天堂路。第三條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堅持規範高效、統籌協調的原則,全面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第四條天津文化館應當按照效率最大化、監督管理最大化、綜合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創新體制機制,完善公共服務,繁榮文化事業。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委員會,研究和協調天津文化中心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處是天津市文化中心管理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壹)監督文化場館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內部管理;

(二)組織協調重大文化活動和接待工作;

(三)負責天津文化中心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七條河西區人民政府作為天津文化中心城市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噴泉、夜景照明、市政道路、綜合執法等方面的天津文化中心城市管理工作。第八條河西區人民政府依法負責組織實施天津文化中心的社會治安和應急管理工作,維護天津文化中心的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第九條有關行政許可審批機關在審批可能影響天津市文化館管理秩序的行政許可事項前,應當征求天津市文化館管理處的意見。第十條天津市文化館文化場館的維護和修繕由運營單位負責;商業設施、地上地下交通及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的維護和維修,由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負責。第十壹條天津市文化館內各種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的設置應當科學合理,方便群眾;各類標誌應清晰、整潔、美觀;服務設施和設備應當及時清洗、維修和更換,確保設施和設備處於良好狀態。第十二條文化場館、公共服務設施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規範,保證設施設備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並接受天津市文化館管理處的監督。第十三條文化場館應當根據其功能和特點向社會開放,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應當向社會公示。文化場館因維修設施、設備等原因需要臨時關閉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國家法定節假日文化場館開放時間適當延長。第十四條學校在寒暑假期間,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的文化活動場所。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文化場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殘疾人、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和現役軍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第十五條公眾在文化場館內參觀、觀看演出,使用文化場館的設施設備,應當遵守公共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文化場館的設施設備。第十六條天津文化館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倒賣文藝演出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

(二)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的;

(三)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的;

(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

(五)出租汽車違反規定停車、招攬生意的;

(六)擅自占用廣場和道路擺攤設點和從事各種經營活動;

(七)違反規定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量過大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八條在天津文化館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天津市文化館管理處、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