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
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托運人和承運人。
1.托運人是將貨物委托給承運人運輸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托運人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貨物的所有人。
2.承運人是運輸貨物的人,多為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壞或丟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失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終止合同的方式如下:
第壹種是協議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但在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約定的解除條件滿足時,因有權解除的壹方的意思表示,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
這種解除應以合同中約定有解除條件為前提。這其實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解除問題上的又壹體現。應該說,這三種解除中的第壹種不是因行使解除合同的物權而引起的,後兩種情況下的解除可以稱為真實解除,其解除權屬於形成權。
第二種是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但在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當法定的解除條件滿足時,因有權解除的壹方的意思表示,合同關系發生溯及力的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9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由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25條
托運人在辦理貨物運輸時,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或者被指示的收貨人的名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運輸的必要情況。
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信息,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