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提供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地址(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地址的除外)與人口系統中信息不壹致,難以確認身份的;
3.申請人外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居民身份證中未登記指紋信息,導致身份難以確認的;
4.偽造、變造、買賣、冒名頂替、騙取、冒用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買賣、使用偽造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
5.屬於國家信用信息交換平臺推送的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搬運材料
(1)換領身份證明材料:只需要居民身份證。更換:可提供居民戶口簿、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身份證件。如果是集體戶,提供本人常住戶口登記卡(原件)和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集體戶所屬單位公章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專用章)。
(2)非佛山戶籍需提供廣東省居住證或佛山市開具(簽註)的《佛山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回執》,或在我市就讀的證明(如學校證明、學生證)。如果不能提供,需要查看在佛山流管所申報過居住登記。佛山戶籍不需要提交這個材料。》
(3)本人廣東(佛山)二代身份證數碼照片采集回執。
(4)16周歲以下人員由監護人陪同申請補領的,應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簿、出生證明)。
(5)現場采集指紋信息。註:申請人補辦新證後發現原證的,應主動將原證交回公安機關戶政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