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是指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接受社會委托,從事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建設工程預算的編制和審查、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查)、工程結算和竣工結算(決算)報告的編制和審查、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認定、工程造價信息的提供等所收取的費用。
二、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形式。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服務項目參照《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基準收費標準》(見附件1),其他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管理下的造價咨詢服務收費采用差別固定費率、階梯式累進法計算,基準收費標準按附件1執行。具體收費標準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與委托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基準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按照浮動幅度不超過20%、浮動幅度不低於經營成本的原則協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相關服務詳見附件2。
三是積極推廣按服務時間計費的方式,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工作日收費指導標準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制定並公布,報省物價局備案。
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應遵循“自願有償,由委托人支付”的原則。嚴禁任何單位或部門指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無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的機構為委托方承接業務並收取費用。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行為規範,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範文本)》與委托方簽訂咨詢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嚴格按照業務操作流程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五、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造價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和繳費場所的醒目位置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等內容,自覺接受委托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不得擅自設立標價之外的亂收費項目。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原省物價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價服[2006 54 38+0]262號)和《關於建設工程預結算審核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服[2006 54 38+0]2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