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工商資訊咨詢 - 深圳港引航管理辦法

深圳港引航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深圳港引航管理,適應港口生產需要,保障航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深圳港及其相關水域的壹切引航活動,以及相關的法人、組織、船舶和個人。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對全國引航實行行業管理。深圳港務局(以下簡稱港務局)管理深圳港的引航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港口監督管理局下屬的深圳港口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深圳港監局)對深圳港的引航安全進行監督。第四條港務局設立的深圳港引航站(以下簡稱引航站)是統壹組織實施深圳港引航工作的機構。

經港務局批準,引航站可根據深圳港的港口布局和生產需要設立引航分站。第五條在深圳港及其相關水域航行或停泊的外國船舶,以及下列中國船舶,必須強制引航:

(壹)散裝運輸液體化學危險貨物的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的船舶、核動力船舶和運輸核燃料、核廢料的船舶;

(二)深圳港務監督指定的其他船舶,或者在航道、障礙物、水深、急流等特殊困難對港口和船舶安全構成威脅時,深圳港務監督臨時要求的其他船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中國籍船舶可以申請引航。第二章引航管理第六條港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引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命令。

(二)負責深圳港引航的設置和管理。

(三)監督管理深圳港引航費。

(四)協調深圳港引航工作中引航站與其他單位的關系。

(五)審批深圳港試點設施。

(六)其他深圳港引航管理。第七條引航站的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有關引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機關的命令。

(二)制定和實施深圳港引航計劃,做好引航生產調度。

(三)制定和完善深圳港安全引航措施和制度。參與引航事故和隱患的調查研究,提出處理建議。

(四)負責引航費的征收。

(五)制定並實施飛行員的政治和業務培訓計劃。

(六)港務局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八條深圳港引航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培訓和考試,取得有效的深圳港引航適任證書。第九條深圳港引航錨地分為東、西兩個引航錨地。

以下四點連接水域為東部引航錨地:

22° 35′22″北緯114° 20′00″東經

22° 34′29″北緯114° 20′00″東經

22° 34′29″北緯114° 18′30″東經

22° 35′22″北緯114° 18′30″東經

以下四點連接水域為西部引航錨地:

22° 24′52″北緯113° 52′33.6″東經

22 24 ' 52 "北緯113 53 ' 08 "東經

22 23 ' 00 "北緯113 53 ' 51.6 "東經

22 22′48″N 113 53′12″E第十條深圳港引航按照國家規定的統壹收費規則和運價標準執行。第三章引航申請第十壹條船舶進入深圳港,應當在船舶到達前24小時(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離開最後壹個港口前)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引航站提出引航申請,並在船舶到達引航錨地前4小時向引航站確認。船舶離港或移泊應提前3小時向引航站提出引航申請。第十二條申請引航的船舶應當向引航站提供下列主要資料:

(壹)船名(包括中英文名稱)、國籍和船舶名稱;

(2)船長、船寬、吃水、載重噸、總噸、凈噸、主機和推進器功率;

(三)裝載的貨物種類;

(四)預計到達、離開或者停泊的時間和地點。第十三條引航站接到船舶引航申請後,應當及時安排引航計劃,並通知申請人。申請引航的外國船舶和航行國際航線的中國籍船舶,應當按照深圳港務監督批準的船舶入境申請進行引航;其他船舶和引航站可以根據引航計劃直接實施引航。

引航站接到引航申請後,應及時安排引航計劃並通知申請人,根據深圳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離港許可證或船舶離港簽證實施引航。第十四條引航員應當服從引航站的引航調度,未經指派,不得從事任何引航工作或者引航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