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港務局批準,引航站可根據深圳港的港口布局和生產需要設立引航分站。第五條在深圳港及其相關水域航行或停泊的外國船舶,以及下列中國船舶,必須強制引航:
(壹)散裝運輸液體化學危險貨物的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的船舶、核動力船舶和運輸核燃料、核廢料的船舶;
(二)深圳港務監督指定的其他船舶,或者在航道、障礙物、水深、急流等特殊困難對港口和船舶安全構成威脅時,深圳港務監督臨時要求的其他船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中國籍船舶可以申請引航。第二章引航管理第六條港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引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命令。
(二)負責深圳港引航的設置和管理。
(三)監督管理深圳港引航費。
(四)協調深圳港引航工作中引航站與其他單位的關系。
(五)審批深圳港試點設施。
(六)其他深圳港引航管理。第七條引航站的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有關引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機關的命令。
(二)制定和實施深圳港引航計劃,做好引航生產調度。
(三)制定和完善深圳港安全引航措施和制度。參與引航事故和隱患的調查研究,提出處理建議。
(四)負責引航費的征收。
(五)制定並實施飛行員的政治和業務培訓計劃。
(六)港務局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八條深圳港引航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培訓和考試,取得有效的深圳港引航適任證書。第九條深圳港引航錨地分為東、西兩個引航錨地。
以下四點連接水域為東部引航錨地:
22° 35′22″北緯114° 20′00″東經
22° 34′29″北緯114° 20′00″東經
22° 34′29″北緯114° 18′30″東經
22° 35′22″北緯114° 18′30″東經
以下四點連接水域為西部引航錨地:
22° 24′52″北緯113° 52′33.6″東經
22 24 ' 52 "北緯113 53 ' 08 "東經
22 23 ' 00 "北緯113 53 ' 51.6 "東經
22 22′48″N 113 53′12″E第十條深圳港引航按照國家規定的統壹收費規則和運價標準執行。第三章引航申請第十壹條船舶進入深圳港,應當在船舶到達前24小時(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離開最後壹個港口前)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引航站提出引航申請,並在船舶到達引航錨地前4小時向引航站確認。船舶離港或移泊應提前3小時向引航站提出引航申請。第十二條申請引航的船舶應當向引航站提供下列主要資料:
(壹)船名(包括中英文名稱)、國籍和船舶名稱;
(2)船長、船寬、吃水、載重噸、總噸、凈噸、主機和推進器功率;
(三)裝載的貨物種類;
(四)預計到達、離開或者停泊的時間和地點。第十三條引航站接到船舶引航申請後,應當及時安排引航計劃,並通知申請人。申請引航的外國船舶和航行國際航線的中國籍船舶,應當按照深圳港務監督批準的船舶入境申請進行引航;其他船舶和引航站可以根據引航計劃直接實施引航。
引航站接到引航申請後,應及時安排引航計劃並通知申請人,根據深圳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離港許可證或船舶離港簽證實施引航。第十四條引航員應當服從引航站的引航調度,未經指派,不得從事任何引航工作或者引航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