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是用地單位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因征地造成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損壞,由用地單位支付給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的補償費。
3.附著物補償費因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設施等附著物受到損壞的,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收人的補償費。
4.安置補助費,以及用地單位為安置因征地而產生的剩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
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年度統計報表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已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薪酬管理
被征地單位收取補償費後,按以下方式處理:
1.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屬於青苗和附著物所有者。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和使用: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三)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安置人員同意,支付給安置人員個人或者用於支付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補償費使用收入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門賬戶。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的監督。
3、分配辦法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鎮政府備案。
賠償糾紛
1.補償標準的爭議,首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賠償費用分配糾紛,本質上是民事糾紛。當事人是村委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爭議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