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醫囑確定陪護人數和。醫護人員根據患者的病情、年齡、生活自理能力,綜合評估陪護的必要性。確需陪護人員時,醫生會開具陪護醫囑,並向患者及被陪護患者親屬詢問其健康狀況和流行病學史,指導其簽訂流行病學史和新冠肺炎期間健康調查承諾書,該承諾書應保存在病歷中。
3.登記隨行人員的有效信息,並出具隨行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壹條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範,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或者人員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承擔醫療活動中醫院感染相關危險因素的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對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預防工作進行指導和評估,並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第二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實驗室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措施嚴格監督管理傳染病病原體樣本,防止傳染病病原體的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