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壹年認幾次?
教師資格認證由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春季(3月開始)、秋季(9月開始)接受壹次教師資格認證申請。具體受理期限和受理的資格類別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並以適當形式提前公布。申請人應特別關註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網站春秋前發布的教師資格公告,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及時申請。
需要註意的是,在同壹個省內,每個市區的具體認定時間會有所不同。比如安徽省,鑒定時間由各市自主安排,壹不小心就可能錯過。所以同學們壹定要仔細閱讀省裏的認定公告,記住認定的時間。
教師資格的基本條件是: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思想品德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普通話水平達到國家語委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或者符合直接認定教師資格政策等條件的中國公民。
港澳臺居民申請內地(大陸)中小學教師資格的政策,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港澳臺居民申請內地(大陸)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具體認定要求以當年符合認定條件的省份發布的認定公告為準。
點擊領取教師資格證考試備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