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事代理的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負責代理人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代理人簡歷、獎懲登記、黨組、考核由用人單位提供,代理機構及時將提交材料歸檔;
2.確認委托人身份,出具相關證明,辦理委托人調入調出手續,推薦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出具畢業生畢業的各類證明材料,建立代理人集體戶口掛鉤制度,調整檔案工資、職稱評定和考核,計算其工齡。工作調動的,按檔案工資標準發放;為代理人辦理出國(境)手續和政審;
3、負責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服務,並為其提取住房公積金;
4.建立校長黨組織,轉移黨組織關系。制定流動黨員定期或不定期思想匯報制度,按時收繳黨費;
5、開展代理人的崗位和專業技能培訓,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組織崗位和技能培訓;
6.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包括人事政策咨詢、人才供求關系信息、市場統計信息、人才價格信息等服務。
二、人事代理有什麽用?
人事代理可以為單位解決問題,實行人事代理制度,使人事管理服務社會化。如檔案管理、職稱申報與評定、社會保險、員工進出、福利管理、人員規劃等。,人事業務以前由單位管理,現在從單位分離出來,交給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事服務機構來承辦,使單位領導從具體瑣碎的人事管理業務中解脫出來,全身心投入到企業運營和市場競爭中去。同時,該股減少了人事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費用。另壹方面,人事代理解決了原有人事管理制度的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幹得好幹得差等弊端,形成了新的用人機制。
綜上所述,人事代理是指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委托,根據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對其人事業務實行集中、規範、統壹的社會化管理和系列服務的壹種人事管理模式。人事代理的當事人是代理人和委托人,通常是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委托方是需要人事代理服務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人事代理業務可以由單位委托,也可以由個人委托。委托和代理方式由委托方和代理方約定,並以合同形式明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162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164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