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駐馬店臨時行駛證發放材料
身份證
機動車強制保險憑證
車輛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合格證
機動車產地證明
二、駐馬店臨時行駛證發放流程
(1)申請:申請人通過政務服務網、移動終端、實體大廳申請事項,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並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受理:工作人員通過窗口或南陽政務服務網領取申請材料。提交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將壹次性發出通知。提交的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申請人可以當場更正。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核:受理申請材料後,經辦部門對內容進行審核。如有必要,啟動專門的環節進行輔助審查。
(4)決定:部門審核完成後,實施部門在承諾時限內作出是否批準申請的決定。作出審批(處理)決定,並出具審批結果;作出不予批準(處理)的決定,並出具不予批準(處理)通知書。
(五)送達: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的當日通知申請人,並及時向申請人出具和送達審批服務結果。
三、駐馬店市臨時機動車號牌依法核發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遺失、滅失或者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
車管所應當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收回未丟失、遺失、損毀的號牌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補發、換發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在補發和換發號牌期間,應當發放有效期不超過十五天的臨時行駛號牌。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臨時行駛號牌:
(1)未售出;
(二)以購買、轉讓、贈與等方式取得的機動車未經登記的;
(3)進行科學研究和定型試驗;
(四)軸重、總質量和外形尺寸超過國家標準而不予登記的專用機動車。
以上是邊肖整理的相關內容。在駐馬店地區辦理臨時車牌時,需要準備身份證、機動車強制保險憑證、證明等相關證件辦理此項業務。可以通過政務服務網或者到交警大隊辦理業務。如有其他需求,歡迎到太平洋汽車網進行壹對壹購車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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