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文化藝術交流策劃、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經紀除外)、舞臺美術造型策劃、企業形象策劃、營銷策劃、企業平面設計與制作、會議服務、展覽服務、禮儀服務、攝影服務、銷售服裝、鞋帽、家具、玩具、日用品、木制品、塑料制品。
3.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各類廣告、策劃文化藝術交流(經紀除外)、會議服務、展覽服務、平面設計制作、銷售玩具、工藝禮品、電子產品。
4.文化藝術交流策劃、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經紀除外)、會議服務、展覽服務、企業形象策劃、舞臺美術造型策劃、營銷策劃、平面設計與制作、各類廣告的制作與設計。
擴展數據:
文化工業的概念最早是由阿多諾和霍克·哈莫在《啟蒙辯證法》(1947)中使用的。他們特別強調:“文化產業必須與大眾文化嚴格分離。文化產業把舊的熟悉的東西鑄造成新的特質。在其分支中,那些適合大眾消費的產品和那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消費特征的產品或多或少是按計劃生產的。
有些分支的結構是壹樣的,或者至少是互相溝通的,它們被放在壹個系統中,幾乎沒有區別。這壹切都是通過技術手段和經濟、管理集權才成為可能的。“應該說,文化產業的規模化發展使得審美的商品屬性明顯,使得審美的生產和消費呈現出規模化效應。
文化產業,這個名詞在20世紀初就出現了。它最早出現在霍克·哈莫和阿多諾合著的《啟蒙辯證法》壹書中。可以翻譯成文化產業或者文化產業。文化產業作為壹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特殊的經濟形態,影響了人們對文化產業本質的把握,不同的國家從不同的角度對文化產業有不同的理解。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定義是:文化產業是按照產業標準生產、復制、儲存和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壹系列活動。它是從文化產品的工業標準化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和再消費的角度來定義的。
百度百科-文化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