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境外入境人員“7+3”健康管理措施。
即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分別在1、2、3、5、7天進行1次核酸檢測,其中第7天不再要求“雙采樣雙檢查”。對上述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繼續實施居家健康監測3天,第3天進行1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結束健康管理措施;不具備居家健康監測條件的,采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進入浙江省口岸且目的地為省內的人員,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後,目的地的設區市政府將負責統籌規劃並閉環運送至目的地進行居家健康監測。
進入浙江省口岸且目的地在省外且承諾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後3日內不返回浙江的人員,經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門同意,可“點對點”接回;也可以在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門同意後,從浙江購買火車票、機票。“健康碼”暫時改為綠色碼,“點對點”從浙江運到運輸站自己去目的地。
對已從省外口岸入境且目的地為我省的,在首次入境地未實施衛生管理措施10天的,入境浙江後按現行閉環轉運要求運至目的地,完成“7+3”衛生管理措施。在上海集中隔離醫學觀察3天後,從上海口岸入境且目的地為我省的人員將轉往嘉興繼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4天。到期後由目的地市政府負責統籌,閉環轉省內目的地,進行為期三天的居家健康監測。
對國內疫情高風險地區人員實施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在國內疫情高風險地區有7天居留史的人員,應暫停來浙和回浙。對來浙和回浙人員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分別在1、2、3、5、7天進行1核酸檢測(管理期從離開風險區開始)。
對國內疫情風險區人員進行7天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在國內疫情風險區居住過7天的人員,暫停來浙和回浙。已來浙和回浙人員,居家醫學觀察7天,分別進行1、4、7天核酸檢測;不具備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條件的,采取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管理期限從離開風險區域開始)。
對國內疫情低風險地區的人群,實施3天日常健康監測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