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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政府能對宅基地糾紛做出判決嗎?

可以判斷,鄉政府也屬於受理機關。

宅基地是指農村農民或個人占有的作為居住基地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壹、宅基地糾紛的類型

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發的宅基地糾紛;

: 2.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利用土地建房,侵害集體或者相鄰方利益,引發糾紛的;

3.宅基地以外的集體學車引發的糾紛;

4.建房戶私自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

5.因土地使用影響相鄰方利益而引發的糾紛;

: 6.部分* * *用人單位未經同壹使用人同意使用* * *使用的宅基地引發的糾紛;

7.宅基地未經有關部門確認和統壹規劃,邊界不明而引起的糾紛。

二、如何解決宅基地糾紛

1:農民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糾紛時,雙方應尊重歷史,互相讓步,協商解決問題。雙方協商成功,最好能簽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者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根據這壹規定,公民之間發生宅基地糾紛,應當首先通過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或雙方可向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辦公室等受理機關申請處理。辦理申請時,應當寫明: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附爭議土地示意圖;相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住址。

受理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它決定接受申請,它應在10天內將申請副本發送給另壹方。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逾期未提交答辯文件的,不影響裁決。受理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後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三)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可以對先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裁決。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接到復議申請後,上級處理機關應在3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解決期間,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現狀和破壞其房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說明,公民之間發生的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糾紛,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後,如果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也可以通過人民調解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對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進糾紛當事人相互理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壹種群眾性自治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