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商業銀行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主要檢查各項資產的形成、使用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各項負債的形成、償還和管理,所有者權益的增減和損益的真實、合法。
1.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摸清家庭資產的真實情況,特別是資產質量和損益情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安全有效經營。
2 .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揭露問題,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規範運作,維護金融秩序。
3.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促進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強管理,強化自我約束機制,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使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
第二,證券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證券公司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對於整頓和規範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行業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是十分必要和意義重大的。
三。信托投資公司審計
審計機關對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加強管理和規範運作的需要。通過審計摸清了全國信托投資公司的總體情況,為清理整頓信托投資公司、完善管理制度、界定業務範圍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四、國有保險機構的審計
審計機關以真實、合法、效益為目標,對國有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進行審計的重要意義在於:
1.通過審計監督國有保險機構正確執行保險法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國有保險機構健康發展。
2 .通過審計,揭露國有保險機構在經營中的違規行為,保護國有資產安全,嚴肅查處欺詐行為。
3.通過審計,促進國有保險機構改善經營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加強經濟核算,堵塞漏洞,開源節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