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至少30歲。
6.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孩子。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個的限制。
7.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同意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收養人的同意。
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和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2.失去父母的孤兒。
3.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4.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壹旦完成,擬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即形成,效力與自然血親相同。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3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30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