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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孤兒院收養兒童的條件

廣州孤兒院收養兒童的條件如下:

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至少30歲。

6.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孩子。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個的限制。

7.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同意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收養人的同意。

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和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2.失去父母的孤兒。

3.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4.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壹旦完成,擬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即形成,效力與自然血親相同。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3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1098條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30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