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工商資訊咨詢 - 回復仲裁委員會接受調解。

回復仲裁委員會接受調解。

在活動中,在仲裁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稱為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和調解必須遵循以上原則:

(壹)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必須首先查明案件事實,分清當事人之間的是非。只有這樣,才能明確雙方的責任,仲裁員才能抓住爭議的關鍵,有針對性地宣傳勞動法律政策,做好說服勸導工作,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心悅誠服地解決爭議。否則,我們無法做好調解工作,無法使當事人真正達成協議,徹底解決他們的糾紛。

(二)必須自願。

調解協議是雙方互諒互讓的結果,是雙方作為勞動實體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分和仲裁活動的法律行為。因此,在達成調解協議時,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不能有勉強,更不能有脅迫或變相脅迫,迫使當事人接受調解並達成協議。違背當事人意願,往往達不成調解協議,達不到預期效果;即使勉強達成調解協議,也不可靠,當事人隨時可能反悔,推翻已達成的協議,引發新的糾紛。強調雙方自願,並不是要求仲裁員放棄對勞動法律政策的宣傳和說服,而是延伸工作人員通過解釋法律、宣傳政策和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提高當事人的認識,促使當事人自願協商解決爭議。

(3)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執法機關。仲裁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依法進行。在仲裁員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必須符合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即使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完全是自願的,也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審查,符合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壹方當事人的權利和合法權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認可。同時要指出錯誤,說明真相,提高當事人的思想認識和覺悟,然後引導其繼續協商,以達成新的符合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