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但沒有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且勞動者已盡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4?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或者勞動者在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原因未支付經濟補償金滿三個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競業限制協議解除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