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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房產證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此前,33歲的高先生在張家港認識了自稱20歲的,兩人確認了戀愛關系。為了保住,高先生偽造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三本房產證。因為兩人的矛盾,他們報了警,警方調查後發現信息是詐騙的。

目前,劉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福建廈門前,鄭對子女按戶籍就讀的小學不滿。他想讓孩子上壹個好點的學區,但是他買不起學區的商品房。於是,鄭花錢買了壹本偽造的不動產權證書。

去學校提交材料,學校老師發現產權證信息真實性存疑。報警被抓後,鄭某對上述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庭審中,被告人鄭主動預交罰金。

被告人鄭購買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庭審時自願認罪,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鄭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

偽造房產證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偽造房產證屬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名譽。國家機關使用的公文、印章和證件,是在社會壹定領域和方面進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的管理活動,損害其聲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1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領導機關、軍警機關、司法機關等重要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多次被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或者毀損,因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犯罪行為,致使國家機關、單位、團體的聲譽遭受嚴重損害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擴展數據:

偽造證件或者私自刻制公章的,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表明偽造公司、企業印章也涉嫌構成犯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