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名稱:深圳市流動人口獨生子女生育證(準生證)辦理。
辦公地點:居住地所在街道的計生機構或綜合政務服務中心。
電話: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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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條件
1.夫妻雙方都是本市以外的戶籍;
二是計劃生育第壹胎;
第三,懷孕後,分娩前。
處理所需的信息
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和女方在深圳的居住證;
二、妊娠的有關證明文件(包括母嬰保健手冊);
三、委托他人代辦的,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和委托書。
處理過程
1.申請:流動育齡夫妻持所需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1份(A4紙)向女方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填寫《市外流動人口壹孩生育登記申請表》(表格下載)。
2.核實:雙方均屬外省的,女方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在收到育齡流動夫妻申請第壹個子女登記的相關材料和《市外流動人口壹孩生育登記申請表》後,立即通過人口計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核對;需要核對戶籍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機構核對婚育情況。同時註意,要求戶籍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核實情況,要求在省內信息系統登記的必須及時錄入。
第三,處理:
1.符合條件、資料齊全、通過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查、持有現居住地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查驗合格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的,應當即時辦理;
2、核實戶籍,十個工作日內戶籍反饋情況和婚育情況屬實的,予以登記;
3.核實後超過10個工作日未申報戶籍的,視為“婚育情況核實困難”,夫妻雙方簽訂《市外流動人口生育壹個子女登記承諾書》後進行登記;
4、對不符合申請條件、不符合生育政策,且戶籍核實婚育情況與事實不符的,不予辦理生育登記,並出具《不予批準通知書》。
四。通知: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機構為流動人口辦理獨生子女生育服務登記後,將結果通知申請雙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