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標準
汽車到了壹定的使用年限後,各系統的大部分部件都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保養維修已經不能保證汽車的安全行駛,應該及時報廢更新。在中國註冊的民用汽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報廢:
1.輕微型貨車(含越野車)和采礦作業專用車行駛30萬公裏;重型和中型卡車(包括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裏;特大型、大型、中型、輕型、微型客車(含越野車)和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裏;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裏;
2.輕型和微型貨車(含越野車)、帶掛車的貨車、采礦作業專用車和各類出租車,其他車輛使用年限10年;
3.由於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者技術狀況差無法修復的;
4.機型淘汰,沒有配件來源;
5.汽車長期使用後,燃料消耗量超過定型國家標準規定值的50%;
6.經修理、調整仍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的;
7.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排氣汙染控制技術後,排放的汙染物仍超過國家汽車排放標準的。
除19以下座位的出租車和輕型、微型貨車(含越野車)外,已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要求的,可以延期報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使用年限的壹半。
所有超期使用的車輛都需要按照公安部的規定進行更頻繁的檢驗,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要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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