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交易手續費:3元/m2。
2.房屋登記費:550元/份(每份補證費用為10元)。
3.權證印花稅:5元/份。
4.印花稅:房價的0.05%。
5.契稅:交易價格(或評估價格)×3%。
賣方支付的稅費:
賣家出售時,無論年限多少,店鋪都必須繳納以下稅費:
1,房產交易手續費3元/m2。
2.印花稅:房價的0.05%。
3.土地增值稅:
A.如果能提供購房發票,土地增值稅=[轉讓收入-起始票價(每年加5%)-相關稅費] ×適用稅率。b、不能提供購房發票,土地增值稅=(轉讓收入-轉讓收入×90%)×30%。
4.個人所得稅:
實際征收為(轉讓收入-房地產原值-合理費用)×20%,核定征收為轉讓收入×7.5%×20%。轉讓收入-財產原值-合理支出相當於個人凈收入。
5.營業稅及附加稅:
a、如果能提供購房發票,則為(轉讓收入-手交車費)×5.5%。b .不能提供發票的,為轉讓收入×5.5%。稅是差額的5.56%。
6.土地出讓金:
商品房,按其網格點基準地價的35%計收;商業路線價格段的商業街宗地按路線價格的10%收取;寫字樓按其網格點基準地價的30%收取。
7.土地出讓金契稅:
按照這次土地出讓金的3%來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