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介紹:
張嘉仁和葛小仁原本是夫妻。他們於1986年9月結婚,1988年8月8日生下女兒葛川,2013年4月22日離婚。
本案要拆遷的房屋是葛小仁婚前租住的公房,張嘉仁和葛小仁結婚後壹直居住在該房屋內。房屋拆遷後,拆遷人口確定為張家人、葛小仁、葛川。葛小仁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危舊房改造安置協議》,約定葛小仁入住範圍內被拆遷房屋1非成套房屋,使用面積13.8平方米,建築面積19平方米。葛小仁放棄了壹套兩居室,拿到了7.6萬元的補償款。葛小仁在公告期內搬離房屋,獲得搬家獎勵5000元。葛小仁被安排在建築面積76平方米的房子裏。
20014 1.9,葛小仁在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危險舊房回購預售合同》,合同約定葛小仁在原房屋內有三個正式戶口和三個安置人員。葛小仁購買的回購房屋為豐臺區401號房屋,即爭議房屋。葛小仁壹次性付清購房款654.38元+0.6萬元。
房屋登記在葛小仁名下,由葛小仁居住。
張嘉人與葛小仁離婚後,因爭議房屋分割問題產生糾紛,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
二、審判過程:
法院在審理中認定,被拆遷地原自建房為葛輝所建,該自建房在拆遷時應補償4.9萬元;葛小仁實際支付了購買爭議房屋的差價3.7萬元。
原審庭審中,張嘉仁、葛川不承認葛小仁的父親葛輝曾與雙方共同生活。葛輝戶籍被拆遷時不在被拆遷房屋內,葛輝也不是被拆遷人。不認可放棄壹套兩居室換取7.6萬元房屋補償款,但將原租住房屋出售給開發商用於上述補償款;未認定葛輝自建房屋取得的49000元補償款包含在房屋購買價款中。雖然買房時只交了37000元的差價,但張嘉人後來用自己的經營收入付給葛輝49000元,所以實際多交了37000元。此外,葛川稱自己在2003年16歲時開始帶薪實習,實習工資全部給了母親張嘉仁,也促成了爭議房屋的購買。
葛小仁說,根據《北京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的規定,父親葛輝符合被安置條件,他放棄的兩居室可能有葛輝;葛小仁認可葛川為起訴房屋的安置人,但拒絕認可張嘉仁、葛川陳述的其他情況。
經法院解釋,雙方均明確認可爭議房屋的市場價值為1,654,38+0萬元,未申請市場價格評估。
壹審法院對拆遷單位進行調查後,未能找到爭議房屋搬遷安置的卷宗材料。
三、審判結果:
審理此案後,壹審法院裁定:
壹、爭議房屋歸葛小仁所有。
2.葛小仁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張嘉仁支付房款54.45萬元。
3.葛小仁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葛川支付房款1900元。
壹審判決後,張嘉仁、葛川、葛小仁不服壹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決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易生借房網首席律師金雙全案點評:
易盛借房網首席律師金雙全認為,本案葛曉仁提供的《南苑危舊房改造項目回購房屋預售合同》第二條在買方拆遷基本信息中寫明“買方原房屋地址為中心六巷25號,危舊房改造區域內有三個正式戶口,需安置三人”,但未寫明具體安置人。鑒於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安置人口為葛小仁、張嘉仁、葛川,法院對此予以認可。
本案爭議房屋為原房屋拆遷安置所得。結合本案相關證據,雙方均表示,雖然葛小仁、張嘉仁婚後壹直居住使用原被拆遷房屋,但該房屋屬於葛小仁婚前租住的公房,分割爭議房屋時應考慮這壹因素。
庭審中,葛川辯稱其帶薪實習促成了爭議房屋的購買,但因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采納。
鑒於葛小仁、張嘉仁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其共同居住的被拆遷房屋拆遷後獲得的貨幣補償款購買了爭議房屋,葛川作為安置人也享受了相應的搬家鼓勵,並追加了購房款,故張嘉仁、張嘉仁對爭議房屋的購買有出資,予以支持。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當事人對房屋的出資情況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