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六條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和宅基地復墾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本村內鄉村和村莊周邊的丘陵坡地,嚴格控制住房建設占用耕地,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
第七條農村村民建房(包括新建、擴建、搬遷、拆遷),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
第八條農村村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轉讓或出租。因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者應當服從。
擴展數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壹)申請新宅基地前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因房屋使用者不足合理調整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所有家庭成員作為壹個家庭申請宅基地並獲得批準,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戶並符合立戶條件,父母另行申請宅基地的;
(五)實施舊村改造或者實施有計劃的自然村合並,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
(六)不需要居住的房屋不拆除,宅基地不退還村集體;
(七)違法房屋未依法處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
基準源
百度百科-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