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明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範圍內新技術、新應用的安全評估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技術、新應用的安全評估工作。
《規定》提出,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新技術、新應用的安全評估管理制度和保障體系,組織或者配合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開展新技術、新應用的安全評估,並及時健全和完善必要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措施。
《規定》要求,服務提供者在調整、增加新技術、新應用時,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支撐措施,不得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規定》強調,經安全評估認為新技術、新應用存在信息安全隱患,且未能支持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使用擬調整增加的新技術、新應用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指出,新技術新應用安全評估需要政府部門、互聯網企業、專業機構和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完善社會評議、信用公示等手段,不斷推進行業自律和公眾監督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