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確認函的發起人
確認函的發起方主要是審計師或註冊會計師等第三方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需要核實客戶的財務報表,以確保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由於審計人員無法直接獲得客戶的所有財務交易信息,因此需要詢問客戶的相關方(如供應商、客戶、銀行等。)通過確認函確認相關信息。
二、確認函的目的
本確認函的主要目的是核實客戶財務報表中涉及的相關財務信息的真實性。通過向第三方發送確認函,審計師可以獲得獨立和客觀的證據來支持他對客戶財務報表的審計結論。同時,確認函也有助於揭示可能的差異或錯誤,從而幫助客戶及時糾正。
第三,確認信的發送和接收
根據審核需要,審核員會準備壹份確認函,並發送給客戶的供應商、客戶或銀行。這些收件人在收到問詢函後,需要對問詢函中提到的相關事項進行核實,並在規定時間內回復審計人員。回復內容通常包括確認賬戶余額、交易金額、交易時間等信息,或者說明無法確認的原因。
第四,確認信的重要性
確認函在審計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是審計師獲取客戶財務信息的重要途徑之壹,有助於審計師全面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同時,確認函也是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的重要手段。通過對確認函的驗證,審計師可以更準確地評價客戶的財務報表,為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可靠的財務信息。
總而言之:
確認函是由第三方審計機構(如審計師或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正式文件,用於核實客戶的財務報表或其他財務信息。其目的是獲取獨立和客觀的證據,以支持審計師對客戶財務報表的審計結論。確認函的收發過程體現了審計人員與客戶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對於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第21條規定:
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按照職業準則和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33條規定: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的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