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區綜合地價91.800元/畝;ⅱ區標誌區綜合地價7.59萬元/畝;ⅲ區標誌區綜合地價6.45萬元/畝;ⅳ區標誌區綜合地價5.72萬元/畝;ⅴ區標誌區綜合地價為5.29萬元/畝;被征用地區的綜合地價最終以省政府批準公布的標準為準。
二、青苗補償標準
1,壹等1600元/畝(指大棚菜田);第二類1400元/畝(指專業蔬菜基地);第三類1200元/畝(指沒有灌溉設施的菜地,常年不能種植,產量低)。
2、壹等1100元/畝(指水澆地);二等1000元/畝(以田甜和水澆地計);三類900元/畝(指旱地)。
3、園林類3000元/畝(種植5年以上);二類2500元/畝(種植3-5年);三類2000元/畝(種植3年以下)。
4.土地1200元/畝(含竹林、苗圃)。
5、池塘精養1600元/畝;壹般1100元/畝;放養2年以上不予補償;池塘(燈心草、蓮藕、菱角)1100元/畝。
三、本標準的實施。
1.征地補償標準自2008年5月1起執行。其中,征地區域綜合地價經省政府批準公布後,統壹執行省政府批準的征地區域綜合地價。
2、家、省、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市政府可以實時調整和修訂這壹標準。
4、各縣應使用統壹的征地年產值標準,盡快制定新的征地補償標準。
5.本標準執行中的問題由合肥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辦理審批手續
1,請被征地單位按照征地報批要求編寫報告,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報。申請征地的單位是指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能以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的項目建設單位。
2.征地機構應當會同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區勞動保障部門和公安派出所,對被征用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涉及的農業人口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和數量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確認。
3.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的目的、地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
4、國土資源部門編制農用地轉用計劃、補充耕地計劃和土地征用計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5.根據《建設用地報批繳款通知書》,市財政部門負責劃轉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申請征地單位劃轉其他稅費報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征地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