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需要取得許可證。只有經外貿主管部門許可,才能享有進出口權,從事對外業務,否則必須委托有進出口權的企業代理對外業務。根據進壹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正在逐步放寬對外貿經營權的限制。目前,在仍實行審批制的條件下,將賦予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科研院所等有實力的經濟實體(包括民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根據WTO的要求和中國政府的承諾,進出口經營權由審批制向登記制的過渡應在入世後三年內完成。為此,商務部於2003年7月30日發布了關於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標準和審批程序的通知。上述通知規定,除中西部地區註冊的內資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享受優惠條件外,對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註冊的內資企業實行統壹政策。內資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分為兩種:各類商品和技術進出口的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生產企業從事本企業產品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機器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進口業務的自營進出口資格。外貿流通資質實行核準制,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資質實行註冊制。內資企業申請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的條件是:(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註冊資本(金)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註冊的內資企業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三)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四)法定代表人未在被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滿3年的;申請生產企業進出口資格的條件是:(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二)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三)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被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應當通過註冊地的授權管理機構辦理。企業應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或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提交電子申請,並向授權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企業提交的電子申請和書面申請材料齊全無誤後,授權管理機關予以受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註冊的決定。準予核準登記的,授權管理機關在此期限內通過商務部“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系統”向企業頒發資格證書;不予核準或者登記的,應當在此期限內書面告知企業理由。企業憑《資格證書》到工商、海關、質檢、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進出口業務所需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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