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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房產證嗎?地契怎麽了?

在美國買車後,買家通常會得到壹個官方頭銜,相當於壹個產權證。冠名將與汽車的轉讓、出售、贈與壹起進行,終身伴隨汽車。

但是在美國買房後,在所有的交房文件中,都找不到產權證。也就是說,沒有文件證明業主真的“擁有”房產。這是為什麽呢?這和美國房地產市場長期的私有制有關。

美國土地交易的歷史遠早於現代標準化交易制度的建立。證明壹塊土地的所有權需要的是證明,而不是證明。理論上,土地交易的所有歷史記錄都必須追溯,否則,法律就會有漏洞。比如有壹塊地,現在的所有者(Owner-0)想賣給Owner +1,owner+1想取得這塊地的產權(權屬證書),理論上Owner-0要出具文件證明:

(1)他合法地從所有者那裏獲得了土地——1(繼承、贈與和購買)。

(2)還需要證明自己沒有欠稅,沒有抵押他人,沒有轉讓或贈與他人,在持有過程中沒有法律糾紛。

要證明(1),車主-0必須出示車主-1交給他的所有文件,證明車主-1是合法擁有和合法持有的。如果這塊土地在過去的400年中交易了65,438+000次,這些文件應該包括所有所有者過去交易的所有文件:所有者-65,438+0,所有者-2,所有者-3.....,這是不可能的。

在今天的房產交易中,律師應該請產權服務公司做產權查冊,查看房產的交易記錄。然而,我們只能追溯到50年前,大多數更早的交易規則都沒有正式保留下來。人民保留的紀律可能是不完整的、不準確的和難以獲得的。即使是官方的交易記錄也很難保證其準確性。因此,在房產交易時,業主很難提供無可辯駁的證據證明他今天擁有的房產在該房產的歷史上壹直是合法擁有和交易的。

換句話說,現在的主人不能保證100%。房產交付的時候,有壹天,壹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用文件證明他爺爺50年前把房產20%的權益給了他父親,他父親的哥哥未經他父親同意,把房產轉賣給了倒數第三個業主。而現在的主人是無辜的。在這種情況下,怎樣的制度安排才能保證交易雙方的權利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