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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軍人撫恤優待規定

第壹條為保障國家軍人撫恤優待,發揚擁軍優屬的光榮傳統,鞏固國防,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江蘇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江蘇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和本規定。第三條南京市民政局主管本市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區(縣)民政局主管本轄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第四條優撫對象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由民政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各區(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區(縣)的養老金標準,不得低於市頒布的標準。第五條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應當持《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市、縣民政部門辦理撫恤登記手續,享受傷殘撫恤金。第六條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含需由省榮軍院分散供養的療養人員),符合有關規定的,可隨配偶、子女隨遷。子女超過隨遷年齡,身邊無子女的,允許壹名成年子女遷入城鎮戶口。第七條義務兵家屬按下列規定享受優待金:

(壹)農村義務兵的家屬享受優待金。從鄉、鎮、村企業入伍的(含先安置後入伍的),由鄉、鎮、村企業按上年末進入本企業職工人均收入的70%發放;非鄉、鎮、村企業應征入伍的,由鄉、鎮政府按照本地區上年末人均收入水平的70%至100%發放。

(二)城鎮義務兵家屬實行《優待證》制度。義務兵退伍後,按規定標準從民政部門領取“優待金卡”。

義務兵考入軍事院校的,其家屬優待金按照義務兵服役年限(不含超期服役年限)計算發放。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壹)義務兵服役期滿後,當地政府未接到團以上機關的逾期服役通知的。

(二)義務兵晉升軍官。

(3)義務兵改為誌願兵。

(四)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事院校學員。

(5)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事文藝體育專業人員。

(六)未入伍的。

(七)受記過、記大過、降級、勞動教養、開除黨籍、開除軍籍處分,因表現不好,犯罪被判刑的。

(八)其他不符合享受優待金條件的對象。第九條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由義務兵退伍後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放。義務兵家屬在本市範圍內變更戶口的,由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證明,遷入地民政部門憑證明和優待金發放卡發放優待金。外地遷入本市的義務兵家屬,憑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從第二年起,按照本市標準享受優待金。第十條籌集優待金,用於平衡農村統籌負擔。在城鎮,由市、縣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核實上年末在冊人數,根據義務兵人數,編出當年提高優待金的預算計劃。市、縣民政部門依據預算計劃籌集優待金。籌集優待金,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公用經費“其他支出”項目中列支;企業在業務之外發生的費用列支。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中外合資、獨資、私營企業、省屬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有義務向義務兵家屬發放優待金。第十壹條義務兵在部隊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根據功績大小,給予壹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獲得軍區以上榮譽稱號或榮立壹等功者400元;200元,誰榮立二等功;三等功獎勵100元,獎金隨優待金發放。

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義務兵退伍回到原工作單位的,在核定標準工資時,晉升壹級工資;安置工作,應該是高薪。第十二條從工作單位入伍的義務兵,原享受供養直系親屬的福利待遇,在服役期間可以繼續享受。第十三條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輔助器具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手推三輪車、輪椅,必須經市民政部門審核,報省民政部門批準。

㈡假肢、矯形鞋、矯正器、腰圍、鋼背心等。,由市、縣民政部門審核批準後在指定地點備齊。

準備好的輔助設備不得轉移。第十四條區、縣、鄉(鎮)街道可以因地制宜建立優撫基金,興辦和扶持特殊經濟實體,為優撫對象服務。第十五條無工作的優撫對象,房改後的新租金,按本市有關規定實行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