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機制。2010年,新農合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並適當提高了每個人的繳費標準。具體繳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實行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新農合主要保障參保人因病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費用,有效解決農民面臨的患病風險。
3、實施縣(市)級規劃。新型合作醫療壹般以縣(市)為統籌層次。
4.新型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再分配功能得到增強。在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縣)級統籌的基礎上,允許部分不具備縣級統籌條件的地區先進行鄉鎮級統籌,逐步過渡到縣級統籌。
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範圍和新農合的報銷比例及政策;
關於新農合的報銷制度,全國沒有統壹的規定,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有不同的規定。以北京市海澱區為例看相關規定。
(1)普通參合人員醫療費用報銷政策。對年內多次住院的,首次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線的,再次住院發生的費用累計計算,按規定給予補償。患者因病住院,經批準轉院連續住院的,住院醫療費用累計計算,按規定報銷,每月報告壹次。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肝腎移植(或肝腎聯合移植)後抗排異藥物、兒童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等特殊疾病的門診費用每月申報壹次。對年內多次門診的,門診累計醫療費用超過起付線的,按規定予以報銷,具體報銷時限由各鄉鎮制定。
鎮(鄉)新農合經辦機構每月0至20日向海澱新農合管理中心申請65438+審核結算。對當年2月發生的醫療費用單據,最遲應於次年10月20日前向海澱新農合管理中心提出審核結算申請。跨年度住院費用,包括當年2月365438日(31)之前發生的住院費用和下壹年度起發生的住院費用,分別結算。按照每年實際支付的金額進行補償。住院費用跨年度結算的,只計算壹個起付線。
(二)兩類特殊群體住院醫療費用補償的政策和程序。
參合農民參加其他商業醫療保險,如按照商業醫療保險標準賠付,參合患者須提供商業保險拆分單及所有住院費用票據復印件到鎮(鄉)合管辦報銷。如果是先由新農合報銷,新農合會開具費用劃分單,再由商業醫保公司報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商業醫療保險的補償總額不得超過所發生的住院費用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