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中國經貿資源[2000]第1202號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硬性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委、公安廳(局)、環保局(辦)、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促進汽車消費,決定調整1997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客車和旅遊客車的使用年限,延期報廢標準調整為:
1.9座及以下非營運客車(含轎車、越野車)使用15年。
二、旅遊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3.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和汙染物排放的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延長使用壽命。但旅遊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可延長不超過10年。
四、延長車輛使用壽命,應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保部門的規定,增加檢查次數。壹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註銷登記,不得上路行駛。五、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應按營運車輛規定報廢。
本通知未作調整的內容及其他類型車輛(含右舵駕駛車輛)仍按《關於公布(車輛報廢標準)的通知》(經貿委456號[1997])和《關於調整輕型貨車報廢標準的通知》(經貿委407號[1998])執行。
七個。本通知所稱非營運客車,是指單位和個人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使用的客車;旅遊客車是指經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批準,旅行社用於運送遊客自用的客車。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國封建時期的工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65438+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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