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支付給個人的服務,由於沒有發票,稅務部門會代其開具發票,實際上被視為壹個獨立的實體,可以為商業提供服務。因為這個獨立實體不是公司,也不是個體戶,所以需要代開發票。
勞務發票是指服務業統壹出票的應稅項目,標明提供勞務。個人向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是指個人自願向稅務機關納稅,稅務機關開具發票。憑發票,他可以從付款單位領取報酬。
而單位向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也是幫助個人支付勞務發票,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勞務並獲得報酬。
擴展數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管理。
1,基本條款。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和應稅服務,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服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物品;
(三)向境外銷售申報出口的貨物和銷售應稅服務;
(四)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提供非應稅服務(增值稅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時,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3.開具專用發票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時間要求開具:
(1)預付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結算的,為發貨日;
(2)收到款項的當天,如果采用支付和交付方式;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發送的代銷清單之日;
(五)兩個以上機構、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另壹個機構銷售,按規定征收增值稅,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提供作為投資的貨物,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7)向股東分配商品為商品轉讓日。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發票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