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保齡球和娛樂(包括射擊、狩獵、賽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和飛鏢)。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義務人),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收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已收取銷售額×3%已收取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發布者的含稅廣告費後的余額。按照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除的款項:應扣除的款項=廣告服務含稅價格×費率。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人的增值稅繳納期限相同。文化事業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義務人),按照收取的銷售額和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3%的費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