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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發電用地的產權要求

法律分析:對於利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由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在確保農用地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該區域光伏復合項目的建設要求(包括光伏陣列架設高度)和認定標準,明確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的監管措施。對區域內符合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集線塔等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田間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農地布局的光伏方陣,不能改變原有土地的性質;直埋電纜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與本項目光伏陣列用地同樣管理。

法律依據:《國家能源局關於支持光伏扶貧和規範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

第三條規範光伏復合項目土地管理: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農用地的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商同級有關部門,在確保農用地可持續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區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包括光伏陣列架設高度)和認定標準,明確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的監管措施。其中,在利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田布置光伏方陣的情況下,應提出嚴格要求。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和破壞耕作層,嚴禁棄土。對區域內符合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集線塔等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田間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農地布局的光伏方陣,不能改變原有土地的性質;直埋電纜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與本項目光伏陣列用地同樣管理。

第四條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監管: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按照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或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查處。對於布局後未能並網的光伏方陣,由當地能源主管部門進行清理。光伏方陣用地退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時,用地單位應當恢復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由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